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秦都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仍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秦都分局、公安彩虹分局、公安高新分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宣传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公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公安秦都分局 110 029-33339110
公安彩虹分局 110 029-33333110
公安高新分局 110 029-33588113
秦都区应急管理局 029-33258699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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