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1、经营者名称:咸阳市秦都区卫丹涵调料干货店
产品名称:干姜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生产(购进)日期:2024年9月21日
2、经营者名称:咸阳市秦都区范亚彬干菜调料店
产品名称:糖蒜、干木耳
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生产(购进)日期:糖蒜2024年9月25日,干木耳2024年3月20日
3、经营者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修道辣子调料店
产品名称:白芷、草寇、干姜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
生产(购进)日期:2024年9月10日
二、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
1、咸阳市秦都区卫丹涵调料干货店销售干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处2000元罚款。
2、咸阳市秦都区范亚彬干菜调料店销售糖蒜、干木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3、处3000元罚款。
3、咸阳市秦都区修道辣子调料店销售白芷、草寇、干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处5000元罚款。
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区咸阳市秦都区卫丹涵调料干货店、咸阳市秦都区范亚彬干菜调料店、咸阳市秦都区修道辣子调料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2024年9月27日经抽样检验,干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糖蒜、干木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白芷、草寇、干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咸阳市秦都区卫丹涵调料干货店于2024年9月27日批次的共购进了5斤;咸阳市秦都区范亚彬干菜调料店于分别于2024年9月25日购进糖蒜、2024年3月20日购进干木耳,共计40斤;咸阳市秦都区修道辣子调料店于2024年9月10日购进干姜8斤、白芷6斤、草寇7斤,该批次产品全部用于销售。收到检验报告后,经营户立即联系召回产品、查找分析原因并进行了整改。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规范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学习,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截至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