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咸阳市秦都区鹏鹏餐饮店
产品名称:(油条)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量、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生产(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5日
二、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
当事人销售(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量、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00;
3、处500.00元罚款。
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区咸阳市秦都区鹏鹏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2024年11月15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量、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该经营户于2024年11月15日批次的(油条)共生产90根,该批次产品全部用于销售。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规范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学习,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截至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