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区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恒之味烤鸭店经营的卤猪大肠、卤猪耳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卤猪大肠、卤猪耳朵
抽样日期:2025年1月23日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二)风险防控措施: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咸阳市秦都区恒之味烤鸭店,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生产卤猪大肠5.5斤,销售4斤,剩余1.5斤过年自用;生产卤猪耳朵6.5斤,销售3.74斤,剩余2.76斤过年自用。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发布了召回公告,但因产品属于快消品,故未有成功召回。
(三)依法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9.60元;
2、罚款2000元。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