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咸阳市秦都区闫革县干菜调料店
产品名称:白芷、草寇、良姜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生产(购进)日期:2025年7月3日
二、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
当事人销售白芷、草寇、良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1元;处3000元罚款。
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向辖区咸阳市秦都区闫革县干菜调料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白芷购进3斤,草寇购进4斤,良姜购进5斤,共购进了12斤,该批次产品全部用于销售。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规范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学习,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截至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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