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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阳市秦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 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17 09:29:27 来源: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地址:咸阳市秦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秦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1日     




咸阳市秦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实施成效,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咸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咸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制定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形成并运用评估结果的活动。

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后评估。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

(二)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四)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各方面意见较多的;

(五)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六)区人大、政协或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

(七)区政府及其办公室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六条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一般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组织实施。起草部门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可以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后评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后评估应当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评估。即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二)合理性评估。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设定的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当;

(三)协调性评估。即是否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规范性评估。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五)可操作性评估。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六)实效性评估。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评估单位应当依据上述标准,结合被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标准。

第九条后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政策执行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三)开展调查研究。评估单位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法全面调查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收集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听取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评估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进行分析评价。评估单位对收集到的材料及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结论。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对重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后评估工作的全过程,并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措施等方面的评估意见。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措施分析、重点问题论证的情况;

(三)调查研究阶段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以及修改、废止、解释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一般应于评估项目确定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经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实施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完成。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制定配套措施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评估报告建议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评估报告建议完善配套制度、制定配套措施的,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参与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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